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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布十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心得体会,北京市发布十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心得体会范文

文章作者:章工恒立 发布时间:2022-09-03 11:22:17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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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持环境执法高压态势,震慑违法单位和个人,现将2018年上半年涉及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的十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件予以曝光。第一类:大气环境违法典型案例案例一:未安装环保措施。2018年3月,大兴区环保局对北京联合建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在制冷设备制造过程中,制造泡沫保温板的车间未安装挥发性有机废气环保设施,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大气环境,对周围大气环境造成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大兴区环保局对该单位罚款8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产生含有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内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和使用环境保护设施;如果不能封闭,应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案例二:未按规定防治扬尘污染。2018年3月,门头沟区环保局检查北京首钢鲁家山石灰石矿有限公司时,发现该单位矿区物料堆未完全覆盖,造成粉尘污染。门头沟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相关规定,对其处以10万元罚款。055-79000规定,贮存煤、煤矸石、煤渣、粉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封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高的密闭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例三:工业企业非正常运行的环保措施。2018年3月,通州区环保局对日超工程塑料(北京)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车间生产正常,但挤出工艺废气处理设施出现故障,未及时修复。净化设施不能正常发挥作用,废气未经有效处理就排入大气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通州区环保局对其罚款30万元,并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相关责任人已被行政拘留。055-79000规定,禁止通过大气环境保护设施不正常运行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未及时或未按规定进行检查和修复,导致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属于典型的环保设施非正常运行行为。在企业日常生产过程中,应加强检查和管理。环保设施发生故障的,应当及时修复,保证设施正常运行。案例四:餐饮企业非正常经营的环保措施。2018年6月,昌平区环保局对北京亚米餐饮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使用的油烟净化设施长期未清洗,存在滴油漏风问题,导致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油烟直接排入大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昌平区环保局依法查封了该设施设备。055-79000规定,餐饮服务、服装干洗、机动车维修应当设置油烟、恶臭、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围环境。055-79000规定,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非法排放污染物的,予以查封、扣押。2018年1月8日,北京市制定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DB11/1488-2018),规定了三项污染物的排放限值:案例五:氮氧化物超标排放。2018年2月,北京市环境监察总队对华北电力大学燃气锅炉进行日常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使用的热水锅炉未进行低氮改造。经检测,锅炉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浓度超标。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及相关规定,北京市环境监察总队责令其十天内改正,罚款10万元。《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对达标排放做出了明确要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 (DB11/139-2015)也对各类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锅炉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案例6: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超标排放。2018年5月,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对Amco软包装(北京)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单位正在印刷包装材料,废气处理设施运行正常。但在对该机组总排气口检查时,发现挥发性有机物浓度超标。根据《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第九十九条第二款,开发区环保局对其罚款10万元。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条,责令该单位于2018年5月25日至2018年7月9日限产。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细颗粒物(PM2.5)的重要前体物,是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的三大重点之一。涉及喷漆、印刷等工艺VOC排放的企业应加强设施维护,确保VOC排放达标。案例7:重污染预警期间未按要求停产。2018年1月13日0时至15日24时,北京启动空气重污染橙色预警。执法队员在检查中发现,丰台区北京时尚印佳彩印有限公司在区经信委确认的停产企业台账中,但该企业未按要求停产,仍在重污染期间从事产生有机废气排放的胶钉作业。根据《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相关规定,北京市环境监察总队处以5万元罚款。作为生产经营企业,在创造价值的同时,也应该承担社会责任,履行环保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应对重污染。第二类:水环境违法典型案例案例八:采用暗管等方式逃避监管排放污水。2018年4月7日,平谷区环保局对从事洗衣服务活动的北京千盛洁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使用水泵和临时软管将污水处理设备沉淀池内的污水直接排放至厂区南墙外。经检测,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超标。平谷区环保局对该单位处以20万元罚款,并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相关责任人已被行政拘留。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产生的污染物必须经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处理后达标排放。企业有责任加强环保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未及时修复或未按规定运行,导致环保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属于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异常。如此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环保部门将同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调查处理。案例9:渗井、渗坑非法排放污染物。2018年6月19日晚,北京市、区两级环保、公安部门对通州区张家湾镇小耿发村瑞正源农场一无名洗衣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厂生产的洗衣设备存在污染问题第三类:土壤环境违法典型案例案例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被刑事拘留。2018年3月13日,北京市、区两级环保、公安部门检查发现,顺义区赵全营镇曲北营村存在非法处置废机油窝点。现场检查时,大院东北角露天堆放了40多桶(200L)地沟油。操作者简单地过滤废油,然后重新使用。被大量地沟油污染的残渣,在没有任何防渗措施的情况下,随意排放到储存点以西1米的土沟中。据估计,仅处理污染土壤的费用就高达36万元。根据第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条第9项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放射性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或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目前,相关责任人已被刑事拘留。随着国家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刑法作为惩罚力度最大、威慑作用最强的法律手段,在打击环境污染犯罪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环保、公安等部门的联合执法,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成为打击严重环境污染的利器。企业事业单位,特别是涉及排放和处置放射性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其他有害物质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自觉守法,严格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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