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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文章作者:章工恒立 发布时间:2022-09-17 09:42:59 浏览次数:0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本页面通过数据整理汇集了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相关信息,和章工恒立小编一起了解一下这个问题。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指导意见。总体目标是,2021年底前,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双随机一公开”实施方案或细则。自2022年起,计划检查全部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范围,不断加强抽查和调查结果信息公开,实现年度抽查100%公开。积极推进跨部门联合监管,加强与其他监管部门的检查结果应用、共享和互认。力争用3至5年时间,完善生态环境领域新型监管机制,实现智能监管、综合监管。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简政放权、加强监管、改善服务、优化营商环境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体系建设,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一般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坚持同向同力,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实现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

(2)基本原则

坚持目标导向。围绕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将“双随机一公开”作为生态环境监管活动的基本手段和方式,切实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减轻企业负担。集中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切实解决重复检查、随意监管、执法不公等问题,推进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化、规范化。

坚持统筹规划。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设计,依据法律法规和区域发展实际情况,做好“双随机”抽查(以下简称随机抽查)工作方案,高效协调监管执法活动,合理分类、科学配置监管执法资源,全面提高生态环境监管执法效率。

坚持精确的规范。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信息化、智能化管理为抓手,不断增强随机抽查的准确性。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加强结果公示应用,营造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公正的监管环境。

(3)总体目标

2021年底前,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双随机一公开”实施方案或细则。自2022年起,计划检查全部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范围,不断加强抽查和调查结果信息公开,实现年度抽查100%公开。积极推进跨部门联合监管,加强与其他监管部门的检查结果应用、共享和互认。力争用3至5年时间,完善生态环境领域新型监管机制,实现智能监管、综合监管。

二、重点任务

(一)全面随机抽样法。

针对特定被检查对象的检查除外,如投诉举报、上级机关移送案件、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突发环境事件、核安全检查、数据分析或监测等。、生态环境领域的其他计划检查,包括日常监督管理检查、监督执法检查、专项检查和部门联合检查,应当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

地方各级生态环保部门要根据权责清单,结合生态、水、大气、土壤、固废、化工、海洋、气候、辐射安全、环评、排污许可、监测、执法、应急等相关业务部门,制定完善随机抽查清单。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排污许可证制度和后证执行情况,碳排放、辐射安全项目管理情况,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管理情况,化学品环境管理情况,生态环境监测社会服务机构和环评单位报告(数据)质量情况,建设项目环评和审批执行情况,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情况,环境安全隐患情况。

(二)动态完善考察对象名单。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根据监管执法职责,以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为基础,建立健全覆盖本行政区域的检查对象名单。做好考察对象名单的日常管理工作。按照差异化管理原则,结合排污许可管理类别、排污单位信用记录、生态环境管理需求等因素,将被检查对象科学划分为一般监管对象、重点监管对象、特殊监管对象三类,并根据重污染天气的分布区域、行业类型、项目建设、排污类型、生产规模、生产周期特征、监测类型、绩效分级等因素进行识别和管理。

地方各级生态环保部门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机构对被检查对象存在和变化情况、停工停产情况等信息进行修改补充,定期进行审核,实施动态管理。加强生态环境移动执法系统在随机抽查中的应用,建立企业(单位)被检查次数年度统计制度,以评估检查效果和企业合规性,科学调整检查计划。

(三)建立健全督察员名录。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明确入库原则,建立健全督察名单。原则上应包括所有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和从事本单位日常监管工作的人员。

核对人员名录数据库应采用身份识别管理。在识别姓名、单位、执法(工作)证号、工作岗位等身份信息的基础上。,应根据地区、工作年限、业务专长、部门岗位等因素进行分类标注,并随着人员岗位的变化进行动态调整。在合理筛选检查人员信息并兼顾其专长的基础上,通过科学分组和随机匹配,实现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的科学匹配。建立检查人员年度检查频次评分制度,将其检查业绩和履职情况作为评价和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辅助检验人员名录,将委托(授权)单位和人员吸收入库,包括但不限于监测检测机构、科研院所和专家技术人员。随机抽样时,在满足检查人员数量要求的基础上,可选择或选派辅助人员参与检查。

(四)实行随机抽样分类。

地方各级生态环保部门在特定时段对特定行业、特定区域进行检查时,可根据被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的标识,在限定范围内随机选择被检查对象和匹配的检查人员,有针对性地进行随机抽查。在污染源日常监督检查中,原则上不事先设定范围条件,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检查人员。生态环境部机关部门对同一被检查对象实施随机抽查的,应当组织机关内部联合抽查;需要其他监管部门对同一被检查对象进行抽查时,应当按照跨部门抽查的相关制度进行联合检查。

(5)科学设置随机抽样频率。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根据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污染源数量、督察人数、行政区域面积等情况,合理确定一般监管对象、重点监管对象和特殊监管对象的随机抽查频率。在安排随机抽查时,可以针对不同类型的监管对象,设置不同的季度或月度随机抽查。对生态环境违法、公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信用等级低、有特殊管理需求、污染防治技术达不到排污许可证要求的监管对象,可适当增加抽查频次;对于环境管理水平高、信用好、环境风险低的企业,可适当降低抽查频率。

在随机抽查中,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保证抽查质量,避免重复检查。上级部门原则上可以从下级部门当年已经抽查过的被检查对象中再次进行抽查;下级部门抽取被检查对象时,当年已被上级抽查且未发现生态环境问题的,可在随机抽查中排除。

(六)规范现场检查行为。

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向被检查对象表明身份,说明检查依据和目的,并要求配合。要按照既定的检查内容和工作流程开展检查,检查信息要通过移动执法系统即时上传。监管工作人员当场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交执法部门,执法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应当依法做好调查取证和证据固定工作。确有违法行为应当查处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及时移送处理。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应遵守工作纪律、廉洁纪律、保密纪律以及被检查对象的安全防护等相关规定。

(7)严格执行检查结果公开。

按照“谁检查、谁进入、谁公开”的原则,生态环境部门应在抽查任务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主动在当地政府或相关部门规定的平台上公开检查的时间、内容和结果,公示期限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根据检查情况,公开信息可以用“未发现问题”、“发现的问题已责令整改”、“发现的违法行为已查处”等简要方式表示。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纳入国家相关信用信息系统。检查和调查结果涉及保密、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可以不公开。

(八)协调体制机制衔接。

地方各级生态环保部门要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制度设计、随机抽查、检查、结果公开等方面,与监管执法正面清单、信用监管、排污许可管理、重污染天气应对、联合检查等制度机制进行统筹衔接。做好上下级生态环境部门与其他部门监管执法工作的衔接,实现随机抽查计划期间的信息交换和互联互通,互认检查结果,避免多重监管和重复监管。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责任落实。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市生态环保部门要协调各业务部门做好随机抽查。根据生态环境检查工作情况,定期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落实情况,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落实随机抽查制度。

(二)强化制度落实,加大技术支撑。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深入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以移动执法系统为主要手段开展随机抽查,统筹加强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和应用,推进“双随机一公开”信息平台与全国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信息系统的整合。促进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其他市场监管部门统一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等外部平台的有效衔接。

(三)强化执法责任,完善考核机制。

地方各级生态环保部门要积极构建和完善考核奖惩机制。对忠于职守、履行职责的,应当予以表彰和鼓励。对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违法履行职责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应当履行随机抽查职责的检查人员,按照检查计划,已认真履行检查职责,或者尚未开展检查,但未超过规定时限,且被检查对象违法的,不应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

(4)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刊、宣传册、电视、网络、新闻媒体等多种手段和载体,向社会宣传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义、主要内容和进展成果。同时,要积极推广好经验、好做法,推动整体工作向好发展,提升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众认知度,营造理解、关心、支持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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