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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废气处理口标准化设置的一般要求
VOCs废气处理和排污单位应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YJ[1996]470号)的相关要求,对排污口进行规范、建档和管理,并按照GB/T16157—1996等监测标准的具体要求,设置规范化排污口。标准化排污口应包括:监控平台、监控口和通往监控平台的通道(1。1m高的安全围栏)、固定式永久电源等。
VOCs废气处理和排放的标准化设置一般应考虑自动监测和人工监测的要求。当既有国家标准又有地方标准时,应严格执行。管理措施中VOCs的去除需进行监测,应在处置措施的废气进出口分别设置采样位置、采样孔、采样平台等监测场所。其中,为保证烟气流速、烟气浓度、颗粒物等指标监测结果的代表性和准确性,要特别注意采样位置的标准化。标准采样位置设置。
从细节上看,VOCs排污口的规范设置需要达到哪些标准?我们目前共享以下内容,这也是当前国家的重要技术标准:
(1)《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技术》(GB/T 16157—1996);
(2)《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标准》(HJ/T397—2007);
(3)固定污染源废气中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HJ 836—2017);
(4)《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标准》(HJ75—2017);
(5)《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发[1996]4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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